第七章 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机关 0}{xH +Y\:Q<eMFg 第一节 捷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 1GY2aZ@ 3Ob.OwA 第一百零二条 =;}W)V|X)S (一)捷克民族议会是捷克民族主权和民族特性的代表,是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v"o+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是斯洛伐克民族主权和民族特性代表,是斯洛伐克社会王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eg3P)7 (三)民族议会是共和国的最高代表机关和共和国的唯一立法机关。 R>Ra~b c:[k+_Zr 第一百零三条 @Mk`Tl (一)捷克民族议会由二百名议员组成。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由一百五十名议员组成。 "LyD (二)民族议会每五年改选一次。 AeJ ;g (三)进行民族议会选举的条件以及选举和罢免民族议会议员的方式,由民族议会法律规定。 8hRcB[F~S gN&i&%*! 第一百零四条 yNu_>!Cp5 (一)民族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春季会议和秋季会议)。 u\R?(G& (二)民族议会主席团召开民族议会和宣布民族议会闭会。 UA[`{rf
(三)有三分之一议员要求的情况下,民族议会主席团必须召开民族议会会议。民族议会主席团应在十四天内或在此项要求所确定的其他期限内召开民族议会会议。 =TB_|`5;j p [ O6 第一百零五条 OLw]BJXYaE 民族议会的特别会议由它的主席团负责召开。 Z%T Ajm UK`A:N2[ 第一百零六条 ?u|??z% (一)民族议会的会议一般应公开举行。 H`EhsYYK (二)只有在民族议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情况下;民族议会方得举行秘密会议。 .6?"<zdPU Dc9uq5l 第一百零七条 )m%uSSx# (一)属于民族议会管辖权的主要有下列事项: :uL<UD,vu3 1.通过共和国的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并且检查共和国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 56.!L 2.对那些执行要有民族议会法律的国际条约表示同意; 9u=A:n\ 3.讨论国内政策的原则问题; 4vhf!!1 4.通过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中期国家计划和共和国预算,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以及通过共和国决算; \ovs[& 5.选举和罢免民族议会主席和民族议会主席团其他成员; nep#L>LP$x 6.讨论共和国政府的纲领声明,监督政府及其成员的工作,以及讨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bzN[*X| 7.以法设立共和国各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X2w)J?pv 8.选举和罢免共和国宪法法院成员。 0b& |